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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届联大六委召开续会 深入讨论危害人类罪问题

外交部条约法律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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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4-21 20:27:57


4月10日至14日,第77届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(法律委员会)在纽约召开续会,集中讨论国际法委员会2019年通过的《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》。外交部条法司、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及国内高校学者组团参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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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害人类罪是国际社会公认与灭绝种族罪、侵略罪、战争罪并列的严重罪行。国际法委员会于2014年将“危害人类罪”专题列入工作方案,于2019年二读通过《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》并提交联大六委审议,建议由联大或国际全权代表会议在该条款草案基础上拟订一项公约。联大六委2019年起审议该议题,各方对是否制定国际公约分歧明显。2022年底,联大通过第77/249号决议,决定于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举行两次联大六委续会,就《条款草案》以及是否制定公约问题进行集中讨论。


本次续会,各方普遍赞同加强打击危害人类罪,但对是否制订公约仍存较大分歧。多数欧洲和拉美国家强调,目前灭绝种族罪、战争罪已有专门公约予以规范,但在危害人类罪领域尚存法律空白,应尽快制订公约打击有罪不罚,条款草案可成为未来缔约基础。一些国家还主张,禁止危害人类罪属于强行法,应予普遍适用。美国欢迎就条款草案开展深入讨论,但主张避免就是否缔约问题预设结论。俄罗斯、印度、伊朗、埃及等国主张,国际社会在危害人类罪问题上仍存分歧,条款草案也未能反映国际共识,反对仓促启动缔约进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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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方就条款草案相关法律问题深入交换意见,在危害人类罪的定义、各国承担的义务、外国官员刑事管辖豁免、各国刑事管辖权等关键问题上分歧明显。


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。条款草案中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源自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》第7条,涵盖武装冲突及和平时期针对平民的谋杀、灭绝、奴役、酷刑、强奸、强迫卖淫、强迫怀孕、强迫失踪、种族隔离等诸多罪行。《罗马规约》缔约国普遍赞同条款草案定义,认为《罗马规约》反映了国际社会共识。非缔约国则大多反对照搬《罗马规约》,认为《罗马规约》不具有普遍性。美国认为该定义部分内容不够清晰,还需进一步研究。埃及、斯里兰卡认为该定义较为宽泛,容易被滥用。俄罗斯、伊朗、厄立特里亚认为该定义范围过窄,主张纳入单边制裁、煽动政变等罪行,印度主张恐怖主义和使用核武器构成危害人类罪,喀麦隆则主张纳入掠夺资源和破坏文化遗产等行为。


关于各国承担的义务。条款草案要求各国采取立法、司法及执法等措施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,如确保在国内法中将危害人类罪定为刑事犯罪、及时开展调查、保障受害人权利、加强引渡和司法协助等。多数欧洲和拉美国家主张,为有效打击危害人类罪,各国应遵循统一要求,履行有关义务。美国、日本、埃塞俄比亚等国认为,在如何履行义务方面,应考虑各国法律制度差异,给予一定灵活空间。俄罗斯、伊朗等国认为,条款草案部分义务规定过细,不利于各方履行,应尊重各国如何定罪惩处的立法主权。


关于外国官员刑事管辖豁免。根据条款草案规定,不得因外国官员的公职身份而免除其所犯危害人类罪的刑事责任。多数欧洲及拉美国家表示欢迎,强调外国官员应为其罪行承担刑事责任。俄罗斯、埃及、土耳其等国指出,按照条款草案评注,该条规定不妨碍外国官员根据享有刑事管辖豁免,相关评注内容应体现在条款草案正文中,以确保对该条规定的解释符合国际法。英国、希腊、阿根廷等国认为,豁免问题属程序性规则,无需对此专门规定。


关于各国刑事管辖权。根据条款草案,各国应对危害人类罪行使属地、属人和保护性管辖权,当被指控罪犯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时,还应适用“或引渡或起诉”规则。多数欧洲及拉美国家赞同条款草案现有规定。德国、阿根廷、冈比亚等国还主张,基于危害人类罪的严重性,应对该罪行建立普遍管辖权。土耳其、沙特、埃及等国则主张,一国只有与罪行存在合理联系才能行使管辖权,其中犯罪发生地国最为适合。印度、新加坡表示,该规定可能造成各国管辖权冲突,但条款草案并未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作出规定。俄罗斯、伊朗强调,一国行使管辖权不得侵犯他国司法主权。


此外,各方还围绕条款草案中的不推回原则、引渡、司法协助和争端解决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,亦观点各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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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各项讨论,重申支持打击严重国际罪行的一贯立场,欢迎就条款草案相关法律问题开展实质性讨论,指出条款草案不是公约谈判的零案文,是否及何时缔约有待联大六委在结束两次续会后作出决定。中国代表团主要阐明以下观点:

01

一是任何打击危害人类罪的举措,包括行使管辖权、开展引渡、司法协助等,都应符合国际法,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,尊重外国官员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,反对政治操弄。

02

二是《罗马规约》远非普遍性公约,其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过于宽泛,不能简单照搬,《罗马规约》缔约国也不能将该定义强加给非缔约国。

03

三是各国有义务打击危害人类罪,但条款草案给各国施加的要求过于宽泛。在实现有效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目标的基础上,应考虑各国国情和法律制度差异,将相关要求区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要求。对于非强制性要求,应允许各国自主决定是否及如何落实。

04

四是在普遍管辖权、不推回原则是否能适用于危害人类罪领域,以及法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上,尚未形成国际共识,相关问题需进一步研究。



根据联大第77/249号决议,联大邀请各国在2023年底前提交书面意见。第79届联大将结合各国书面意见、两次续会情况等,对危害人类罪议题下步行动作出决定。

特别声明: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“人民号”作者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作者观点。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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